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362号
原告: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198号3单元10号楼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T68K07K。
法定代表人:陈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士亮,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西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0496529X6。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丁子东
代理书记员  金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