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3599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9日,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申请人: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T68K07K。

法定代表人:陈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4220.30元等值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安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220.30元或相当于价值144220.30元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世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