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3030号
原告:广州飞瑞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业中心503。
法定代表人:梅仲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琪,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胜利,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天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13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原告广州飞瑞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天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飞瑞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飞瑞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培芹
审判员 肖晓丹
审判员 温 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