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飞瑞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州飞瑞敖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3民初891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系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业中心503。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向东,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款本金320700元及股息87336元(按年利率10%计算,以股款320700元为本金分两部分:1%部分自股改成立,即2016年9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即213800元×1209天×10%÷365=60274元;0.5%部分自挂牌成功,即2016年12月19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即106900元×924天×10%÷365=27062元,合计87336元。应计至实际付清股本金为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分红款5000元。3.判令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到职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未来的资本运作及财务管理工作,月薪税前25000元,公司免费提供住宿,其他福利待遇保险之类遵从公司的统一规定,工资由公司每月直接存入又高银行账户。原告入职前,2016年3月9日,***即是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签署《承诺书》给原告,向原告书面保证入职后的工资待遇及相关福利,承诺保底1%股份给原告,价格统一1元一股,视股权激励情况和岗位价值再做增量增加1%,并承诺在原告离开公司时或公司无法印字、挂牌、转板上市时,一次性全额回购原告股权,以原价加10%年利息对影的利息为回收价。2016年8月9日,***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将其持有***公司的2%股权建立给原告,其中1%股权在股改时落实,新三版挂牌成功后兑现0.5%,转板成功或并购或被并购或三年到期中的任何一条件属后再兑现0.5%。原告入职后,通过努力,***公司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于2016年12月19日,***公司已成功挂牌三板,现待转板上市。故,原告依法享有***公司的1.5%股份。原告入职后,于2016年9月6日,***公司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3月13日。但在2019年1月下旬,***公司违法辞退原告。为此,原告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辞退原告的事实,并确认原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31日起解除。现***公司注册资本为2138万元,股价估值上亿元。根据《承诺书》《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原告离职后,两被告应当强制回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1.5%股份。按1元每股计算,***与***公司应当退还320700元股款本金回原告。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被告应当支付股息87336元。***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后,***公司获得2017年中期权益分派分红款1000684元,原告共计占1.5%的股份中1%的部分对应的分红款1000684元,原告共计占1.5%的股份中1%的部分对应的分红1万元当年已支付,另外0.5%股份比例对应的分红款5000元至今未支付。截止起诉日,两被告尚未支付上述股款本金、股息及分红款给原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转让及派送股权给原告,已经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章确认,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回收原告股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一、本案基本事实情况。1、2016年3月14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财务总监。2、2016年3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承诺书》,载明主要内容:1、协助实现公司三年内三大目标;2、原则同意以1元(人民币,下同)一股购买1%股份;视岗位体现的价值再考虑增加1%幅度,视当时情况决定。3、2016年8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主要内容:服务满三年(三年从2016年3月14日起)承诺书中2%股份(分现金购1%;另1%分解挂牌成功0.5;转板成功0.5),在:转板成功、并购或被并购或三年到期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属后的一个时点为准,予以落实,挂牌成功后,如有特殊原因离开公司的,余股不予确认,没有退还的现金本金不予退还。4、2016年8月9日,被告***5、2016年8月11日,原告支付股款213800元到被告***6、2016年12月19日,被告公司挂牌新三板。7、2017年1月26日、2017年9月8日被告***在原告多次要求提前退回全部购股份本金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银行分两笔(64140元、149660元)退原告股权款共计213800元。二、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1、从《承诺书》载明的内容来看。第一、《承诺书》实际是双方的合作意向书,主要是公司发展与薪酬待遇内容,虽有股份承诺,只是原则同意、视公司统一整体份额及该岗位价值再作增量考虑,增加1%幅度,视当时情况决定。故《承诺书》未明确具体执行内容,仅是双方的合作意向书。第二、被告***对原告股份承诺所附的前提条件是:公司三年内三大目标实现,三年内三大目标分别是1年内引进战略投资者,根据市场行情及未来的发展前景,按公司协商认同的估值价格及出让比例;1年内实现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2-3年内实现转板,特殊情况除外(在公司基本面无法配合、国家股票市场政策出现大幅变动或长时间空窗、排队顺序太长不可控等的特殊情况)。事实上除第2个目标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实现外,其余二个目标均未成就,原告就离职了,因原告离职前并未全部实现三大目标,因此,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2、从《补充协议》载明的内容来看。被告***股份承诺兑现有四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和第三个条件:原告服务满三年(三年从2016年3月14日起)。原告服务未满三年,原告未满足第一个条件。第一个1%股改时以现金购买1%股份;原告2016年8月11日以现金213800元购买1%股份,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及电话找被告***以子女出国留学和外汇需要用钱,要求提前退回全部购股份本金,被告***告知原告退股是毁约,原告坚持要退股份本金,被告***在原告强烈要求下,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9月8日股款通过网上银行分两笔(64140元、149660元)退原告股权本金计213800元,被告***未按照《补充协议》第3条分三年期按3﹕3﹕4的比例向原告退还本金,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提前终止了合同的履行,股款退回给原告后,原告对此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故第三个条件未成就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第二个条件:第二个1%分解挂牌成功0.5;转板成功0.5,在转板成功、并购或被并购或三年到期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属后的一个时点为准,予以落实。而第二个1%所附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如认为是股份赠与,而赠与关系的成立应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现该赠与行为并未完成,原告尚未取得赠与股份的所有权,原告支付股份回购款的主张不能成立。第四个条件:挂牌成功后,如有特殊原因离开公司的,余股不予确认,没有退还的现金本金不予退还。原告已离职,因此余股不予确认。故原告的诉请也无事实依据。从《股权转让合同》载明的内容来看。原告以现金购买1%股份后,又要求被告***退回1%股份的价款,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提前终止了该合同的履行。以上事实证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股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三、从《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上看,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并未向公司其他股东披露,也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生效。四、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承诺股份奖励如是属于股权激励,而股权激励以双方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则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处理。五、原告请求支付2017年分红款5000元无事实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权益分派预付款通知》系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6年度原告无公司股东资格,故无股东分红权。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对应分红款1万元已支付,这1万元不属于分红。六、原告请求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原告并非被告公司股东,《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均未经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故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9日,***向***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现为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实际控制人,本着着眼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目标,借助资本的力量,买现公司尽早登录国内资本市场的舞台,进而实现公司“科技+资本”双轮驱动的模式快速发展,本人同意并提请公司聘请***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未来的资本运作及财务管理工作,本人对其提出三大目标为前提,并对其任职期间须特别明确的股份及薪金待遇方面做出承诺。本人要求其协助实现的公司3年内三大目标:1、1年内引进战略投资者,根据市场行情及未来的发展前景,按公司协商认同的估值价格及出让比例。2、1年内实现公司新三板挂牌上市。3、2-3年内实现转板,特殊情况除外。(在公司基本面无法配合、国家股票市场政策出现大幅变动或长时间空窗、排队顺序太长不可控等的特殊情况)。基于上述三大目标本人对其承诺如下:一、股份承诺:1、本人原则上同意,股改前承诺保底1%的原始员工高层股份给***先生或其指定的利益相关方,价格按公司高层内部统一的1元一股称准执行。2、视公司统一实施高层股权激励时的整体份额及该岗位所体现的价值再做增量考虑,增加1%幅度,视当时情况决定。三、其它承诺:1、鉴于该岗位在公司上述三大目标实现中的特殊作用及贡献,本人愿意在三个关键节点中的每一节点实现时,考虑再适当予以不同其它岗位的奖励,三节点为:引资成功、挂牌成功、转板成功!2、同时,因为上市,承诺给其的股份,如果未能满三年离开公司,其对应的股份按剩余时间对应的比例要求其返还,公司或本人原价+10%年利息收回。3、若因为证券法规重大变化、公司业绩重大亏损、重大诉讼及处罚等非企业、个人原因公司无法引资、挂牌、转板上市,本人同意一次性全额回购***先生全部股权,以原价+10%年息对应的利息为回收价。5、本承诺一式贰份,不可撤消,由本人签名确认并盖公章后生效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承诺人处签名确认。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2016年3月14日,***入职***公司任财务总监。
2016年8月9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根据甲方原来对乙方所签订的承诺书意见,现将几个具体事项补充明确如下:关于股份承诺兑现的问题1、***在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满三年的,承诺书中2%的股份全部兑现其本人或其指定的利益人,兑现后的股份处理权归其自行处理,三年的起始日期为2016年3月14日。2、原承诺股改时兑现2%的股份,分解为两个1%:第一个1%在股改时落实,由其以现金方式每股l元购买;第二个1%作为直接奖励,分解为新三板挂牌成功奖励0.5%,另外0.5%在:转板成功、并购或被并购或三年到期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属后的一个时点为准,予以落实。3、l%以现金方式购买的股权部分,为显示同股同权的原则,分三年期按3:3:4的比例退还其本金,每年的执行日期为春节放假前的最后一天。4、为显示公平的原则,挂牌成功后,如由特殊原因离开公司的,已兑现的股份由其本人处理,余股不予确认,没有退还的现金本金不予退还;没有挂牌成功的,离开时,股权全部退回,本金按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退还。协议还对身份及工薪待遇的问题做出了约定。***、***分别在甲方、乙方落款处签名确认。
同日,***(甲方、转让方)与***(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促进公司增效、员工增收、增强公司凝聚力,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6.67%的股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股份转让第一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一)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6.67%的份额(对应拟挂牌新三板的主体公司: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的股份,总股本拟定为2138万股)以人民币1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此股权本次转让价格合计为213800元。(二)甲方拟出售的股份连同其附有或应计之所有权利一同转让。(三)乙方付清股权转让款后双方签署此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股份转让交易的完成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后10日内通知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变更手续。第二章股份的强制回购第四条强制回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若乙方从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辞职、离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而被辞退的,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一章规定购入并持有的股权应当由甲方强制回购。第五条回购金额甲方按照出让时的1元/每股进行回购,同时支付年息10%的资金利息,甲方在乙方与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30日内付清。乙方或其继承人接甲方通知后未及时向甲方受领股份回购价款的,则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可以将股份回购价款提存至公司,提存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乙方所有。第六条股份回购交易的完成(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乙方与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有权通知公司,按照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30日内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二)乙方及其继承人与甲方之间有关转让价款及其支付的争议不影响公司按照本协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登记变更手续。第三章股权转让限制第七条自本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所持股权(已确权的股份挂牌或上市后遵从交易所规定)。第八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所持股权进行质押。第四章其它第九条违约责任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分别在转让方、受让方落款处签名确认。
2016年8月11日,***向***支付213800元。双方确认***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挂牌新三板。其后,***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9月8日向***转账64140元、149660元,合计退还股权款213800元。庭审中,***确认其2016年8月11日以213800元向***购买的1%的***公司的股份,包括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股改时兑现2%的股份内,但主张***给其他高管的股权奖励是不需要支付款项的,因此即使***退还了其股权转让款213800元,***仍应按照约定享有2%的股权。
***称***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其劳动关系,其要求***回购其股权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16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31日起解除;……***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粤0113民初6990号。根据(2019)粤0113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仲裁裁决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31日起解除并未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与***签订的《承诺书》、《补充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承诺书》中关于股份承诺的约定“1、本人原则上同意,股改前承诺保底1%的原始员工高层股份给***先生或其指定的利益相关方,价格按公司高层内部统一的1元一股称准执行。2、视公司统一实施高层股权激励时的整体份额及该岗位所体现的价值再做增量考虑,增加1%幅度,视当时情况决定。”以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股份承诺兑现的约定“原承诺股改时兑现2%的股份,分解为两个1%:第一个1%在股改时落实,由其以现金方式每股l元购买;第二个1%作为直接奖励,分解为新三板挂牌成功奖励0.5%,另外0.5%在:转板成功、并购或被并购或三年到期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属后的一个时点为准,予以落实。”,双方均确认***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挂牌新三板,因此***主张其依约应获得***公司1.5%的股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31日起解除,虽然依照协议约定,自2016年3月14日起,***工作时间未满三年,但该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因***公司违法解除导致,虽然穗劳人仲案[2019]1654号《仲裁裁决书》、(2019)粤0113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本院对***公司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现***、***公司以***服务未满三年为由拒不履行兑现股权的承诺,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承诺书》的约定“3、若因为证券法规重大变化、公司业绩重大亏损、重大诉讼及处罚等非企业、个人原因公司无法引资、挂牌、转板上市,本人同意一次性全额回购***先生全部股权,以原价+10%年息对应的利息为回收价。”现***公司未能实现转板上市,***要求***原价+10%年息的标准一次性回购其全部股权符合该《承诺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向***支付320700元(2138万元×1.5%)及利息。其中1%的股份在股改时落实,***在2016年8月11日缴纳了上述1%的股权转让金,0.5%的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成功时落实,即2016年12月19日。因此***主张利息分别以2138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6日起及以1069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9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补充协议》约定,“l%以现金方式购买的股权部分,为显示同股同权的原则,分三年期按3:3:4的比例退还其本金”,但***在***要求提前退还股权本金时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本金退还的时间做出了变更。***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承诺书》中第三条第2点约定“2、同时,因为上市,承诺给其的股份,如果未能满三年离开公司,其对应的股份按剩余时间对应的比例要求其返还,公司或本人原价+10%年利息收回。”,该条约定应视为***、***公司的权利,即其可选择是否要求***返还股份及回购,现***公司并未要求***返还股份及回购,因此***主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主张2017年分红款,属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款本金320700元及股息(股息分别以2138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6日起及以1069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9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6元,由被告***负担7421元,由原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张培芹
人民陪审员  陈维德
人民陪审员  黎伟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