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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7904号
原告: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湖路**宁汇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王静静,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业中心503iv>
法定代表人:梅仲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鹏,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柳,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鹏、覃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11940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份签订《***物联网信息平台及行业应用代理协议》,并于2016年6月8日签订《***物联网实验室代理合作协议(续签)》,双方约定: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被告授权原告为FRO教育物联网系列产品(含软件系统平台)在广西(高校行业)省级核心代理商,代理期限续至2019年6月6日;代理价格按照《***代理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核心代理结算价格(即《***产品价格体系》的出货价)执行,特殊情况经原告同意,需被告直接向用户报价的,报价也不能低于代理价格;代理期间,原告享有唯一授权,被告应将广西区域内的所有客户资料和已做过的方案等相关资料交付给原告,且未经原告同意均不得给广西区域内所有高校项目报价及供货,否则被告构成违规操作,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约定合同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付款及交货方式、保证及承诺、通知及其他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及人力物力进行产品市场推广和销售,在代理期间分别签订河池学院、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北海职业学院、钦州学院等多所高校项目产品供货合同,至今已向被告结清全部货款。此外,原告还为被告区域营销总监郭伟在广西配合产品市场推广提供办公场所、住房及其他物质等方面支持,超额履行原告应尽之合同义务。但被告严重违规操作,未经原告同意却自行承接广西师范学院实验实训教学基地(中心)一体化建设项目,派其区域营销总监郭伟与当地经销商广西优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接洽并跟进该项目投标等事宜。该项目中标后,被告又擅自直接供货给广西优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给广西师范学院,严重损害原告作为省级核心代理商的经济利益。经核实,原告因被告严重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为711940元。诉讼请求金额711940是根据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操作供货给其它客户产品总价格1591220元,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货给原告的价格879280元,其中存在差价为71194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代理合作关系。1、原告所陈述的2016年8月8日所签订的***物联网信息平台代理协议是附条件的代理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条件为原告应当向被告缴纳3万元一年的代理保证金,因原告至今未向原告缴纳保证金,且已经超时,合同未生效,原被告不受该合同约束,原告根本没有该合同请求的权利,即使是根据被告代理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享有的省级代理商,也应当向公司缴纳代理费10万元,但是还没有交。2、原告主张的711940元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6日工商登记变更为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0日,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与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南宁上广视公司)签订了《***物联网信息平台及行业应用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在广西的教育行业省级核心总代。省级核心总代作为公司在当地统一的出货平台,是甲方公司在当地唯一的授权代理商,负责全省市场的公司产品代理。代理期限为2013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1日。省级核心总代(乙方)应出资20万元(免除其中10万元代理保证金),与***共同搭建一套完整的设备演示环境,作为后期推广和演示使用,由甲方全权现场免费指导建设。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南宁上广视公司缴纳了代理保证金10万元,该款项后续作为货款抵扣。南宁上广视公司提交该保证金支付回单两张,分别为2013年9月11日转账7万元、2013年11月18日转账3万元。该两张转账单备注均为货款。
2016年6月8日,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物联网实验室代理合作协议(续签)》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教育物联网系列产品(含软件系统平台)在广西(高校行业)省级核心代理,代理期限叁年,从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代理价格按照《***代理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级核心代理结算价格执行。销售指标每年为设备出货额200万元。省级(高校行业)核心代理续签,需每年年初(公司春季合作伙伴大会之前)缴纳代理保证金3万元,(2016年代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办理,到账之日起合作协议生效),代理保证金需一次性缴清,在当年后续的实际项目中,可作为订货款使用,不能返还。当年未产生任何销售或无订货,代理保证金将被扣除。违规操作包括未经乙方同意,甲方直接给客户报价。严重违规操作包括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报给客户价格低于代理进货价。违约责任处罚规定:一般性违规操作,违规方罚款1000-3000元;严重违规操作,违规方罚款5000-10000元;由于甲方违规操作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15.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5.4甲方《代理商管理办法》作为此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5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缴纳代理保证金后即生效。***公司、南宁上广视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落款处盖章确认。
***公司主张该续签协议签订后,南宁上广视公司未依约支付保证金3万元,因而主张续签协议未生效。南宁上广视公司称其已在206年已货款方式全额支付了代理保证金,合同已生效,并提交了2016年-2018年期间多张转账单予以证明。南宁上广视公司提交的上述转账单均备注为“货款”。***公司称南宁上广视公司2016年6月-2017年6月期间完成出货额1497500元,2017年7月-2018年6月出货额161500元,2018年7月-2019年6月出货额224000元,客观上未完成省级核心代理每年200万元的销售指标。
***公司2017年3月6日的《代理商管理办法》载明:省级核心代理分为省级(高校行业)核心代理及省级(普教行业)核心代理,分别负责所属省内高校或普教行业的市场销售工作。省级核心代理是公司在当地所属行业类别唯一授权的核心代理商,负责协调全省范围内的品牌推广、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省级核心代理在所属区域的行业内,在向公司报备批准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发展二级经销体系,公司总部原则上不再独立发展二级经销体系,公司总部每年将对各省级核心代理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省级核心代理,公司总部将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代理降级、取消代理资格、更换核心代理等处罚。代理价格按照《***代理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核心代理结算价执行。
***公司2017年3月30日的《***产品价格体系》中对***公司的各类产品出货价及媒体价均列明明细。南宁上广视公司以此证明其代理相关产品可从中获得差价收入的事实。
南宁上广视公司提供官方网页截图证明:广西师范学院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XZC2018-G1-18462-GXYL)中,中标单位为广西培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日期为218年8月28日,中标金额为3009900元,其中为***产品16项,该16项产品对应的中标价格为1591220元,对应的代理商价格为879280元,差价为711940元。庭审后,南宁上广视公司主张实际***产品为19项,其起诉时遗漏统计三项。***公司确认上述中标产品部分为其自营产品,部分为其外购定制开发的产品,并提交其2018年9月14日与广西培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显示其销售给广西培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产品总价为1286100元。
南宁上广视公司主张其为***产品广西地区省级核心代理,具有唯一代理权,***公司未经其同意将相关产品出售给南宁上广视公司之外的广西培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上述《***物联网实验室代理合作协议(续签)》的约定,南宁上广视公司称其于2019年11月至12期间多次向***公司发送沟通函、律师函、严重声明等函件,就上述广西师范学院项目利益分配事宜进行沟通,追讨***公司非法所得。***公司否认收到上述函件。因双方沟通未果,南宁上广视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8年12月13日,南宁上广视公司负责人张秀华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仲豪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如下:张秀华:“梅总,我申请做特价支持!请考虑师院项目应给的代理费用,我们这两年为FRO节约的费用。”梅仲豪:“张总,我让营销中心项目发清单给我,再回复。”
南宁上广视公司向梅仲豪发送的主题为“关于上广作为FRO***广西区核心总代理商分配利益问题沟通函”的邮件一份,邮件内容为: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关于广西师范学院中标项目应给予我司(广西核心总代)利益分配事宜与您进行沟通。梅仲豪回复称:“欠款和代理两回事,按照合同请律师追欠款,是董事会的决议。”
2020年4月30日,张秀华在与***公司区域经理黄钦华的聊天记录显示如下:张秀华:“我需要的代理价格及代理方式结算,看是否达成共识”黄钦华:“可以的,您报备的那个项目可以以总代的代理价格和结算方式合作”“张总,罗胜利在公司已经把相关情况和梅总汇报,梅总表态双方可以继续按照之前的总代方式合作。”张秀华:“搞个补充协议”黄钦华“就刚才那份合作协议,我改成高校的就可以使用。”
再查明,本案审理中,***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粤0113民初79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南宁上广视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物联网实验室代理合作协议(续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续签协议是否生效。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虽然续签协议约定省级(高校行业)核心代理续签,需缴纳代理保证金3万元,保证金到账合同方生效,南宁上广视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但***公司已确认南宁上广视公司2016年6月-2017年6月期间完成出货额1497500元,2017年7月-2018年6月出货额161500元,2018年7月-2019年6月出货额224000元,即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实际上按照续签协议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合同。双方尤其是***公司在续签协议签订后直至起诉前均未对续签协议的生效及履行,包括南宁上广视公司的省级核心代理的身份提出过任何异议。
其次,该续签协议是在2013年双方签订的《***物联网信息平台及行业应用代理协议》基础上续签,双方在上述代理协议以及续签协议中均约定保证金可在后续交易中抵扣货款。因此2013的代理协议中,南宁上广视公司支付的10万元保证金,转账备注中备注的均是货款,且实际上双方也确认在后续的交易中该款项已作为货款抵扣。南宁上广视公司在续签协议签订后多次向***公司支付货款,金额高达上百万,南宁上广视公司主张上述货款中部分款项为保证金,而保证金根据约定可以直接抵扣货款的主张,符合常理,也不影响***公司的实际利益。
再次,在2018年12月13日南宁上广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华微信中提出“考虑师院项目应给的代理费用”时,***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梅仲豪对此未提出异议,且在双方的邮件沟通中,也同样未提出异议。相反2020年4月30日,张秀华与***公司区域经理黄钦华的微信沟通中,黄钦华回复的“梅总表态双方可以继续按照之前的总代方式合作”可以印证双方之前合作的方式为总代方式即省级核心代理方式。
第四,续签协议第15.1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15.5约定的“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缴纳代理保证金后即生效。”本身存在矛盾之处。
最后,***公司提出南宁上广视公司客观上未完成省级核心代理每年200万元的销售指标的抗辩,本院认为该年销售额度为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但续签协议并未约定,未达到该指标的后果将影响合同的生效及履行。
综上,南宁上广视公司虽未能提交缴纳续签协议约定的3万元保证金的证据,但综合全案,双方已实际履行了《***物联网实验室代理合作协议(续签)》,该《***物联网实验室代理合作协议(续签)》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续签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物联网实验室代理合作协议(续签)》的约定,南宁上广视公司作为***产品广西地区省级核心代理,***公司未经南宁上广视公司同意,直接给客户报价甚至向产品出售给案外人广西培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南宁上广视公司主张***公司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南宁上广视公司主张广西培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师范学院专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产品16项,该16项产品对应的中标价格为1591220元,对应的代理商价格为879280元,差价为711940元。虽然南宁上广视公司未参与涉案项目的投标,但若非***公司违规向案外人提供***产品,南宁上广视公司对销售涉案项目产品并获得利润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基于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的违约行为、南宁上广视公司履行合同获得利润的可能性、数额以及涉案产品的中标价格、代理商价格等因素,本院酌情判令***公司赔偿南宁上广视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对于南宁上广视公司主张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0元,由被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上广视音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培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