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8300号之二
原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天安科技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梅仲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琪,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环城区**兴业大厦**v>
法定代表人:唐建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970元,由原告广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