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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20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创业中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36981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7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