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中山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55331940N。
法定代表人:迟宏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5号楼A区(T4)06A1(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181023573。
法定代表人:肖海潮。
上诉人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2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施工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是虚假合同,案件是虚假诉讼;故本案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按照合同纠纷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艳辉
审判员 张焕然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