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8875号
原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5号楼A区(T4)06A1(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嘉宸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金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2022年2月22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但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韩某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提起诉讼;代委托人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代为申请回避,代为提供、收集证据,代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代为上诉;代为接受、签署本协议项下全部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韩某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未经原告授权,故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开庭审理,原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4486元,由原告航天科工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亚茹
书 记 员 韩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