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2642号
原告:山东德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泽,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新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海峰路。
法定代表人:刘昌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韬,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系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捷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海峰路。
法定代表人:谷永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超,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系公司职员。
原告山东德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新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捷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2020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德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山东德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兴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