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5民初2166号
申请人: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烟冢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赵庄村颐源山庄颐源医养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30,000元),由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