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烟冢铺。
法定代表人徐金娟,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5月20日、7月15日、8月27日、9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发布了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林
审判员  张勋庆
审判员  曹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