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朐县东城街道烟冢铺。
法定代表人:徐金娟。
被执行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赵庄村颐源山庄颐源医养中心2号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锦鸿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鲁0405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苏鲁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