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启航立体停车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与宁夏中房集团西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启航立体停车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744号
原告:***,女,回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4095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1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潍坊启航立体停车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99715690),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浞景社区潍安路7888号办公楼一楼308。
法定代表人:隋全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中房集团西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启航立体停车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