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启航立体停车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潍坊启航立体停车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323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启航立体停车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东风东街419号清宁花园3号沿街楼519-5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代偿款97948.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保全费10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线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