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40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上东城7号楼2层2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初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城区管委会附属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天门置业有限公司与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567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