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云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02民初777号
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云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都大剧院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云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云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8元,减半收取计23804元,由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