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云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3935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城区管委会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阎明。
被执行人:河南云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都大剧院****。
法定代表人:杨雯。
本院在执行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云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云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款9781883.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