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537号
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城区管委会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闫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红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计592元,由原告许昌市东兴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