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8773025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3)浙0327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