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执22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极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10276E。
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力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20号第1栋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97938K。
被执行人:重庆康东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山河路31、33、35、37、39、41、43、45、47、49、51、53号、双城路141、143、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45893932R。
法定代表人:邹锐,该院董事长。
执行原告重庆极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康东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渝0104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被告重庆力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极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1.2万元;二、被告重庆康东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2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极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原告重庆极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5元,由被告重庆力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495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后经办案系统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亦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款114940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正勇
审 判 员 岳宏飞
人民陪审员 彭榜惠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勋
书 记 员 苟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