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6082号
原告:重庆极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10276E。
法定代表人: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华,男,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中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石马路B3B4幢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6CB41B。
法定代表人:彭连明,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辉,院长。
原告重庆极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中心卫生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极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极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聂登超
书 记 员 丁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