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7102行初33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周家斌,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陈智伟,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侯杰,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帝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城西明珠一路**
法定代表人谢小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不服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区住建厅)作出行政变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章庆平
人民陪审员 吴少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李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