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万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县大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3执异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广饶县大***(以下简称“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明确规定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即追加事由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执行当事人。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大王镇政府系被执行人大***的开办单位为由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但是根据大***的工商登记等材料仅能证明其系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投资,无法证实大王镇政府系其开办单位,即使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是由大王镇政府开办,按照法律规定亦不可追加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的开办单位为案件被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万友公司的追加事由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对其追加大王镇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万友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系山东万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万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变更企业名称为“山东万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鲁0523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营市广饶县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万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8614.77元”。申请执行人万友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鲁0523执5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6)鲁0523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万友公司申请追加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主要依据是:一、编号为大总发(1996)3号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文件复印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中共山东大王集团委员会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关于人民王爱英同志为大***经理的决定为加强对集团总公司所属单位大***的领导管理,进一步提高宾馆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经集团党委、集团总公司研究并经镇党委、镇政府统一,决定任命王爱英同志为大***经理,并为该单位法人代表。1996年1月16日报:镇党委、镇政府发至:集团总公司各部室、各企业;二、1999年12月26日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出台78号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关于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改组为山东大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确认的意见近年来,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企业得到快速健康发展,为全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做出了较大贡献。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为切实搞好我镇集团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将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改造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制企业,从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镇政府确定将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改组为山东大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原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的镇集体资产交由改组后的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附:……” 还查明,被执行人大***设立于1997年3月11日,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500万元,系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投资,500万元注册资本分为固定资产450万元、流动资金50万元,并由广饶县审计事务所出具广审所验字(1997)第21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出具审验结果:“该单位是原大王镇政府招待所变更为大***,资金全部由大王企业总公司投入,其中固定资金肆百伍拾万元,流动资金伍拾万元。经审验,该单位属集体企业,资金已到位,予以确认注册”。 另查明,山东大王集团总公司设立于1993年4月28日,2011年3月30日因“隶属(派出)企业终止”而被注销。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广明 人民陪审员  韩子鸿 人民陪审员  钱兰英
法官助理程淑蓉 书记员张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