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兆兴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兆兴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城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4112号

原告:****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海口村海霞路西1号镇政府办公楼608-1。

法定代表人:陈爱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灵,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城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主任。

原告****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城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林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小曼

书 记 员 郑艾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