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5033号
原告:河北莱恩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河北玉田经济开发区后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日增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6号、58号、60号名泉**E1、E2、E3**1-17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顺祥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中建锦绣广场1号楼9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学,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河北莱恩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日增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祥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莱恩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北莱恩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莱恩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