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325号
原告:**连,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领,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系原告**连之弟。
被告:***,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告: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贵都花园11号楼底层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码:91370103MA3DB5GP4L
法定代表人:韩清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英,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该公司员工。
原告**连与被告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对被告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 判 长 吕常运
人民陪审员 程大峰
人民陪审员 李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忠霞
书 记 员 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