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执40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贵都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DB5GP4L。

法定代表人:韩清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201420元;二、驳回原告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8元,由原告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被告***负担3558元。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原址查无此人邮件被退回,本院依法公告送达。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8月11日、2020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在多家银行及财付通、支付宝有开户,因余额过小,本院未予扣划;其名下有鲁R×××××号、鲁R×××××号力帆牌机动车2辆,注册日期均为2015年,因车辆价值较小且未实际控制,申请人不申请查封;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委托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经济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在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5、本院约谈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宇,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森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张俊丽

审判员 唐 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