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182号
申请人: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EXR16G,住所地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二期C区底层13#。
法定代表人:狄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勇,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国兴,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安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R6QBW9M,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星城一区02-2幢17号。
法定代表人:葛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国兴、江苏安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国兴、江苏安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国兴、江苏安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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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