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182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EXR16G,住所地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二期C区底层13#。
法定代表人:狄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勇,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兴,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安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R6QBW9M,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星城一区02-2幢17号。
法定代表人:葛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兴、江苏安途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百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20元,合计56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