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烨炉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与山东泓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181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万传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泓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林,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章国土资罚字[2017]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章国土资罚字[2017]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山东泓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6月占用普集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该地块实际占地面积1218平方米(合1.8亩)。根据《章丘市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显示,该地块占用前地类为其他林地(1176平方米)、农村道路(42平方米),依据《章丘市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显示,判定:该地块1218平方米不符合章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截止立案调查之日被执行人占用普集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建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被执行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山东泓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218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泓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国土催告字(2017)105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处罚内容,并建议执行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4.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5.土地勘测定界图;6.鉴定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现场照片;9.租赁变更协议;1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6.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章国土资罚字[2017]105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全部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章国土资罚字[2017]1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山东泓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金花
审判员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