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慧,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肇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东,辽宁臻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37元,减半收取371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向军
审 判 员 王 炜
审 判 员 车承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茜怡
代书记员 姬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