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民终2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君,辽宁百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华,辽宁臻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景园林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发回重审。***与***于2021年3月15日(双方均认可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28日)签订协议,约定***8年时间累计出资2520608元,回款2242185元,以上钱款附明细。尚欠款278423元。至今利润没算账,明细有争议。回款有误差。二审中风景园林公司提交新证据,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2张,中国建设银行现金支票存根2张。证明沈阳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21日、2012年7月26日向风景园林公司支付132000元、174610元工程款(共计306610元)。风景园林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份、2012年7月支付***128624元、141488.73元工程款(共计270112.73元),证明***挂靠风景园林公司施工的沈阳出口公司园林工程,沈阳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风景园林支付工程款为306610元,风景园林公司向***支付工程款为270112.73。故重审时需要查清,风景园林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具体数额为多少?另该笔工程款是否包含在双方签订协议均认可尚欠款278423元中,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至今利润没算账,明细有争议,回款有误差约定争议是指什么争议,误差有什么误差。准确确认***支付***双方合伙期间结算款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8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向军
审 判 员 王 爽
审 判 员 王 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宝伦
代书记员 姬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