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2702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梦莉,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莹,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99321F。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被告: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42480325。
法定代表人:张继卫。
第三人:河南益泰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农信小区1号楼2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3XFDEP3Y。
法定代表人:张保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益泰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