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10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声良,贵州北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颖川,贵州北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人。
被执行人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雨,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恒县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62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22年6月20日前连带支付***2507664元,如逾期未支付,***、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须向***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额外承担300000元违约金;***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27476元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完毕。
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