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02民初45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民主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工地补贴4925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6日,原告与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建了内蒙古包铝自备电厂(2×300MW)电厂#1机组电袋复合式除尘器安装工程。2013年12月底,工程施工结束。2015年2月4日,原告与内蒙古包铝自备电厂完成施工情况统计结算。2019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工程结算1097538元(合同价1020600元、工地补贴15000元、后期追加工作量61938元),被告已经支付605000元,剩余492530元未支付。2017年10月16日,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因本案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