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802民初896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镇王放营村2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