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802民初896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镇王放营村2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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