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道东方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1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易道东方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槟榔道3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7层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60584A。
法定代表人:何力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昇,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51426。
法定代表人:李萌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珂珂,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易道东方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5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丝路公司在一审起诉请求:1.易道公司向丝路公司支付合同款101150元;2.易道公司向丝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4500元为基数,按照1‰/日的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易道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易道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丝路公司支付合同款67800元;二、易道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丝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7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丝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丝路公司负担1718元,易道公司负担868元。
易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丝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丝路公司承担。
丝路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易道公司是否应向丝路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款67800元及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签订《三维高清动画设计制作合同书》,约定易道公司委托丝路公司设计制作柬埔寨太阳海岸规划项目高清三维动画、多媒体、效果图。丝路公司的动画制作流程分模型、预演、单帧小样、成片四个阶段。合同总价款144500元,其中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支付43350元,丝路公司提供单帧小样并经易道公司确认后支付57800元,丝路公司交付成果并经易道公司书面确认后支付43350元。易道公司已支付第一期43350元,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应当支付第二、三期合同款。
关于第二期合同款57800元,合同约定在丝路公司提供单帧小样并经易道公司确认后支付。双方当事人关于“单帧小样”的内涵存在争议,丝路公司主张是单张图片,易道公司主张是经过渲染后的短视频。因涉案合同未对“单帧小样”的内涵进行界定,但结合双方的履行情况,2019年7月19日丝路公司在微信中告知易道公司“现在确认的单帧就是最终结果”“目前单帧是什么效果,渲染出来就是什么效果”,易道公司回复“单帧可以确认”“目前看到单张图片可以确认”,丝路公司称“渲染出来的效果也跟单帧一样,只不过渲染后就是动态的”“那您帮忙签字确认一下”,易道公司于同日签字确认了《动画单帧小样确认函》。从双方就单帧小样的沟通、确认过程可见,丝路公司向易道公司发送单帧小样后,一直告知易道公司渲染出来的效果跟单帧一样,易道公司对此也无异议,可见单帧小样是指渲染之前的单张图片,且易道公司已签字确认了《动画单帧小样确认函》,应认定丝路公司已完成单帧小样阶段的工作并经易道公司确认。因涉案合同约定,易道公司对后一节点的确认表明对前面所有节点工作成果已经验收通过,因此,一审认定第二期费用57800元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易道公司应向丝路公司支付第二期费用57800元,并无不当。至于易道公司主张的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作品交付与付款约定的问题,虽然丝路公司在7月26日的微信中称“确认了单帧小样,本来是要收到第二笔款才会渲染发样片的,但也是本着信任的态度,想着你们甲方催促不让你们难做,我这边才直接让制作渲染把样片发给你们的,这个也希望理解”,但上述内容仅是表达丝路公司基于信任促进合同履行的态度,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易道公司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期合同款,涉案合同约定在丝路公司交付成果并经易道公司书面确认后支付,同时约定项目汇报样品经易道公司确认或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后,丝路公司根据意见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汇报样品。涉案合同并未约定成果验收标准,在丝路公司向易道公司提交带水印的多媒体动画后,易道公司对该样品不予确认,但其仅表示“甲方感觉效果太差”“甲方看到这个多媒体之后非常不满意”,丝路公司向其征求修改的要求,但易道公司并未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在此情况下,丝路公司未能最终完成并交付成果,不能单独归责于丝路公司一方。一审综合全案情况认为丝路公司在此期间还完成了对单帧小样进行渲染等工作,付出了一定的劳动,酌定易道公司向丝路公司支付1万元费用予以补偿,并无不当。一审判令易道公司向丝路公司支付合同款共计67800元,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约金,本案易道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一审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涉案违约金以67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起诉之日2019年11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易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易道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志  坚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毛孟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