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770号之一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418室-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苏东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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