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770号之一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林晓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418室-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苏东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