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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3民初26770号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377号4幢901-3111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合同款项2,478,814.4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478,814.42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足部分由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补充承担;2.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原、被告签署《正荣品牌展示馆布展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包正荣品牌馆的布展设计、施工及维护服务,合同总价为9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正荣集团品牌馆休息区增加费用77,135元,合同总价因此增加至9,077,135元。原告已按要求竣工,整馆已于2021年10月28日验收,并于2021年11月18日交付被告投放使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5,698,320.58元,余款一直拖延未予支付,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方某1支付2,478,814.42元的原因是原告施工未能满足施工要求所致,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诉请的违约金,因相关人员已离职,被告方的具体欠款金额不清楚。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正荣品牌展示馆布展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就乙方承包正荣品牌展示馆(简称:展示馆)的布展设计、施工及维护服务,达成以下条款: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名称正荣品牌展示馆,项目规模613平方(不含休息区),乙方负责正荣集团品牌展示馆的布展设计、资料整理、所涉及数字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和制作、所需的硬件设备采购及布展硬装工程施工、硬件安装、系统集成、展墙文案策划设计和展墙平面设计及其他展厅设计以及所属项目的完工竣工资料的整理。第二条中约定甲方指派地产工程部**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第三条约定本项目合同含税价为9,000,000元(不含休息区)……布展方案以及图纸以7.19签字版为准总价包干(不含休息区),方案确认之后新做设计变更返工或新增部分需另算费用。付款方式为第一阶段-验收款。甲方以乙方报价类别为依据,分类别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单个类别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报价中该模块金额的90%;第二阶段一保修款。保修期2年满期,支付最终结算总金额剩余的10%,即900,000元;如有合同变更,则按最终结算总金额支付剩余尾款。第四条约定如施工阶段经甲方签证同意的设计变更,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合同报价清单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时,参照合同报价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原清单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以双方协商后签字确认为准。第五条约定甲方委派**为甲方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负责提供乙方所需文件和参考资料、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负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进度的监督、工程变更的确认、验收和审批事宜的办理等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关日常工作对接事宜。乙方应指定**为本项目商务负责人,项目经理:**,其职权为履行本合同,负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工作。甲方所有问题、建议、函件均由甲方指定的本合同负责人签字后由日常执行对接人与乙方项目负责人对接。第九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期间每日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0.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暂缓提供服务或交付成果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8月19日上午,**拉了一个名为“品牌馆竣工验收沟通群(13)”并发布群公告,内容为:品牌馆竣工第一次验收计划,验收时间8.23下午14:00(暂定),参与部门及人员为集团/地产/服务品牌部:**、**2、**、**、**、**、**,集团综管:**,地产工程:陈煜、**,地产成本:***,地产设计:***,地产信息:***,请丝路相关负责人准备好验收材料,按照上述计划验收范围依次有序组织我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验收;请正荣各部门及相关同事依据上述计划分模块参与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8月19日下午,**通过微信和***说:**,你在几楼呢,休息区费用增补,我来找你签个字。***回复:三楼。**说:我上来了,并发了一份名为“休息区(增补)”的xlsx的文件,内容为:正荣集团品牌馆(休息区增补)展厅设计费含税总价60,000元,集团优惠价50,000元,备注100平方X600,装饰施工含税总价80,608.032元,集团优惠价77,135元,合计含税总价140,608.032元,集团优惠价127,135元。……***说:这个设计费上次说过了我们不算了,我确认精装费用。**问:设计费谁确认?我找他签字。***说:没有设计费,我们这边至于精装的费用。**说:原合同设计费没算休息区面积。***说:这个是整个方案的设计。**说:设计费的单价和原合同的单价一样。***说:我已经签好了。根据原告提交的正荣集团品牌馆(休息区增补)下方空白处手写内容为:审定金额77,135元,成本部***。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正荣集团品牌馆验收移交确认函》,载明贵司委托我司(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荣集团品牌馆项目,整馆于2021年10月28日验收,提出部分整改(文化空间和未来社区此展区设计变更已按照贵司要求整改完毕),正荣集团品牌馆整馆于2021年11月18日已交付投放使用。现请相关部门进行各项交接。被告方**在该份函件的项目负责人处签字,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并在下方空白处手写:本次验收仅作为移交使用依据,仍有未完成整改项目如下:(文化厅)1.左右侧玻璃网印文字脱落;2.左右侧艺术玻璃不齐整,需打胶固定并做内外部清洗;3.顶部方通上方电线杂乱,需整理喷黑;4.侧面方通与玻璃接缝处不规整,需清理规整后打胶处理。(产品厅)1.顶部同上;2.插座隐藏,保留电源。 审理中,被告提交了四份工作联系单,其中编号为002,日期为2021.11.5的工作联系单显示工程名称正荣中心品牌馆,致正荣集团,事由:应甲方要求,对文化厅及未来社区展示装饰布展做以下改动:文化厅1.石膏板顶面拆除、新做黑色铝方通,顶面加固;2.增加顶面定制黑白版灯具,原有顶面音响喇叭等重新安装;3.投影背景玻璃改换,中间三块更换为整块10mm超白钢化玻璃,尺寸为4250×2500,增加通电玻璃膜;未来社区展厅1.原有白坯模型移除;2.地面整体找平;3.增加地毯。下方空白处手写:以上均为未达甲方验收的施工标准导致的改造施工。 编号为003,日期为2021.11.5的工作联系单显示工程名称正荣中心品牌馆,致正荣集团,事由:应甲方要求,品牌馆装饰布展增加以下工作:1.携手共赢区域,原有顶面圆形造型拆除,改为镜面不锈钢造型;2.展馆内增加仿生绿植;3.拆除展馆内所有的屏幕原色不锈钢收口边,改为白色烤漆不锈钢收边;4.展厅外走到增加2樘隐形门,墙面整体修补;5.文化厅出口处增加艺术装置一组;7.服务展区插卡桌更换材质,重新制作人造石插卡桌;8.展馆内增加绿色植物;9.展馆增加垃圾清运;10.展馆增加4次保洁。下方空白处手写:1.2.5为应甲方要求更换设计方案,其余均为乙方未达施工验收标准导致的改造施工。 编号为004,日期为2021.11.5的工作联系单显示工程名称正荣中心品牌馆,致正荣集团,事由:应甲方要求,品牌馆美工布展增加以下工作:1.展厅出口处增加集团LOGO一组;2.增加贵宾厅及母婴室标识标牌,共3个;3.地产品牌墙内容更换制作,共3次;4.社会责任展墙内容更换制作,1次;5.入住企业展墙内容更换制作,1次。下方空白处手写:1.2为甲方要求新增,3.4.5为乙方施工但未未达到展示验收标准导致的更换制作。 编号为005,日期为2021.11.5的工作联系单显示工程名称正荣中心品牌馆,致正荣集团,事由:应甲方要求,品牌馆多媒体布展增加以下工作:1.社会责任展区已安装3台55寸拼接显示屏更换为86寸显示一体机;2.展馆增加监控设备6套;3.展馆增加背景音响6套;4.未来社区影片内容修改。下方空白处手写:1.2.3为应甲方要求变更,4为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及验收标准导致的制作修改。以上四份工作联系单单位负责人处均由**签字。 被告还提交了四份收方签证申请表,显示合同名称均为正荣品牌馆布展工程,申请日期均为2021.11.5,施工单位均为原告,其中收方内容为品牌馆整馆的申请收方内容及原因处载明:1.所有本色不锈钢收边拆除,改为白色不锈钢收边;2.地面灯槽改为不锈钢灯槽;3.展厅外走道墙面修补,增加两樘隐形木门;4.走道原有消防疏散指示及应急照明修复。下方空白处手写:第1项、第2项为施工效果未达到预期,经甲方要求进行该模块设计变更及施工改造,具体工作量详见施工对比图纸;第3项、第4项为应甲方要求新增施工项目,具体工作量详见施工图纸。 收方内容为品牌馆文化厅的申请收方内容及原因处载明:1.顶面原石膏板拆除,重新安装黑色铝方通吊顶,顶面与墙面整体加固;2.墙面原5块通电玻璃,改为三块,通电膜重新铺贴。下方空白处手写:因施工效果未达到预期,经甲方要求进行该模块设计变更及施工改造,具体工作量详见施工对比图纸。 收方内容为品牌馆未来社区展示的申请收方内容及原因处载明:1.原白坯模型拆除,原模型地面10厘米混凝土找平;2.地面原水磨石地面及黑色地毯几点整体改为深灰色地毯。下方空白处手写:因施工效果未达到预期,经甲方要求进行该模块设计变更及施工改造,具体工作量详见施工对比图纸。 收方内容为品牌馆携手共赢区的申请收方内容及原因处载明:1.顶面原圆形石膏灯箱造型拆除,改为镜面不锈钢造型;2.增加绿植墙。下方空白处手写:因施工效果未达到预期,经甲方要求进行该模块设计变更及施工改造,具体工作量详见施工对比图纸。以上四份收方签证申请表下方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处签字内容均为**(**代),项目经理处均由**、**签字,落款日期均为2022年1月6日。 因案涉项目在施工阶段进行了新增、变更以及未达预期的整改,被告方(实际委托方为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了案外人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对正荣品牌馆布展工程进行工程施工图签证变更审核,案外人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了一份《正荣品牌馆布展工程施工图签证变更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出具后,被告方某3了一份《正荣品牌管项目新增设计变更正签证清单》,显示签证差(正签证-负签证)为71,774.62元,其中清单说明处载明:1.本着诚信经营、共创共赢的友好合作理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均同意将正负签证金额相互抵消,仍按照原合同金额900万支付;2.以上新增变更变更项目所产生的的成本截止2022年1月20日止,在此日期后如有其他新增变更项目,则按照方案及成本报价审核确认后执行、结算。甲方审核确认处由**、**、**1等人签字。 为证明系原告完成涉案项目的整改后被告再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审核以及最终确认的合同总价款,原告提供了以下微信聊天记录: 2021年12月24日,**对原告方工作人员**说:就是说有设计变更的地方,需要明确版次。他们审核的还是想来现场看,我确认好时间和你说。**说:好的,那最好了。12月28日,**对**说:你如果提前到了,你就跟我说,因为他们那边咨询公司的人已经到了。**说:我到了,我去打印个东西就来。2022年1月6日,**问:单子签好了吗?审计的在问我了。**说:嗯嗯,下午签。当天下午,**向**分别发送了名为“现场收方签证申…携手共赢展区”的xls文件、“正荣装饰部分前后对比图20211230”的pdf文件、“《现场收方签证申请表》展厅展馆”的xls文件、“《现场收方签证申请表》文化厅”的xls文件、“现场收方签证申…未来社区展区”的xls文件,**回复:收到。并问:前厅77135的装饰面积是多大来着?就是合同外的休息区那块。**回复:大概55平米左右。 2022年1月7日,**在微信“品牌馆结算”群中对**说:尽快提供一下,我们要做结算闭合了。1月17日,**在该群中发送了一份名为“20220106品牌馆设计变更收…字单”的pdf文件,案外人审核一方的工作人员咨询-张回复:收到,随后问:这个还是之前的吧,后补的有吗?**回复:没有后补的了,补充的更细节的内容我这边可以确认,但是就不用重复签字了。咨询-张又问:那拆除人工及消防维修这两部分细节内容有确认资料吗?**回复:这个我确实只能确认整改到位,但是具体的工作量我也无法确认。咨询-**:那拆除模型涉及的人工也是无法确认吗?**回复:我这边也是无法确认具体几个人来拆的。咨询-张回复:那我们审核有点困难啊。**说:次数2次和运走这个可以确认的。**说:这个可以确认。咨询-张对**说:吴工,模型拆除对应的照片(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麻烦也提供一下,另外,消防维修的具体工程量无法确认,那维修具体内容(管线涉及哪些消防灯)以及照片是否可以提供?**回复:模型照片我可以找下,消防的真没法拍,我明天去现场拍下大概位置。咨询-张回复:好的,消防当时施工的照片也找下哈。1月20日,**在群里问咨询-张:审核确认完毕了吗?1月27日,咨询-***里发送了一份名为“审核报告-正荣品牌馆装饰装修…变更”的pdf文件。 2022年1月24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一份名为“变更清单-正荣20220124”的xlsx文件,并说:现在是7万多的签证差。**说:是的,看到啦。2月28日,**就该份“变更清单-正荣20220124”的xlsx文件问**:这个单子年前签过字了吗?**回复:签过的,我们这边的几个部门的人都签过了。 为证明原告的催款过程,原告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被告方***微信聊天记录: 2021年12月16日,**发送了一份《请款函》,内容为致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我司与贵司于2021年7月签订《正荣品牌展示馆布展工程合同》,合同金额9,000,000元整。现相关事项已完成并联合验收,已于2021年11月18日开放运营。按照合同约定:第一阶段-验收款,分类别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单个类别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90%,即8,100,000元。新增序厅区域77,135元。共计请款金额8,177,135元整。贵司已支付3,000,000元,未支付金额5,177,135元,现申请贵司于30个工作日内转到我司账户。**又问:**,财务把钱打过去了吗?次日,**说:**,地产把钱打给你们了吧。***说:打了,今天安排,我和财务说了。当天,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原告方某42,698,320.58元。2022年2月22日,**说:**,咱们尾款下月可以支付嘛。***说:地产付我们就付。6月13日,**说:**,您好,本项目移交给法务,公司发律师函了,麻烦您转给贵司法务吧。随后**发送了一份名为“正荣物业律师函”的pdf文件,***说:好的。6月14日,**向***发送了一份名为“业主-正荣品牌馆新增设计变…清单”的pdf文件以及“正荣集团品牌馆(休息区增补)”的照片。6月16日,**问:**,公司有反馈吗?***说:法务接手。**说:那就是打官司吗,我也反馈给法务。***问:你们接受工抵么?**说:我再问问公司吧。7月4日,**说:**,公司还是要求正常付款,不抵房。 还查明,被告方已支付款项金额为:2021年11月18日、12月17日,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向原告方某4300万元、2,698,320.58元,共计5,698,320.58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承揽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作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根据被告要求进行了整改,且因案涉项目在施工阶段进行了新增、变更以及未达预期的整改,被告方(实际委托方为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了案外人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对正荣品牌馆布展工程进行工程施工图签证变更审核,在审核报告出具后,被告方某5签署了一份《正荣品牌管项目新增设计变更正签证清单》,同意将正负签证金额相互抵消,仍按照原合同金额900万支付,另外,对于合同之外的休息区增补部分的装修费用77,135元被告方某6已进行了审定,因此,涉案项目的总价应为9,077,135元,现被告方某7支付了5,698,320.58元,其余款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除90万元质保金以外的其余款项2,478,814.4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方相关人员于2022年年前在《正荣品牌管项目新增设计变更正签证清单》上签字确认,可视为对合同范围内的总价款进行了最终结算确认,故违约金的起算点本院调整为2022年2月7日,计算标准有合同依据且尚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五条、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478,814.42元; 二、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478,814.42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22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东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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