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05民初490号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道深安路360号第四层005室(中集理想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1HE4N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11月14日,住甘肃省迭部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52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52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兰州地区富力·兰州CBD项目2021年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兰州CBD项目三维动画宣传片制作服务,合同款项共计352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合同成果,合同成果经被告验收合格。然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对合同款项的数额认可,但是我方认为没有到付款时间,且是原告方是超期交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0日,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兰州富力CBD项目宣传片制作委托函》,委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兰州富力CBD项目宣传片,按沟通方案先行执行脚本细化、模型制作、方案细化等。2021年7月13日,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兰州地区富力·兰州CBD项目2021年宣传片制作合同(丝路)》,主要内容:合同价款合计352800元;设计及制作成果时间为90日,提交时间2021年8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甲方在合同签订7天内向乙方支付首付款,首付金额为合同金额的40%即141120元;完成设计制作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并走完甲方请款后18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剩余款项即211680元,甲方内部请款流程不超过90日,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022年3月3日,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通过微信发送宣传片成片,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微信发送宣传片确认函。2022年6月29日,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动画最终成片确认函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兰州地区富力·兰州CBD项目2021年宣传片制作合同(丝路)》为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公司宣传片,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了制作成果,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已于2022年6月29日签字验收,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52800元,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宣传片带有对方公司logo故其不能使用,因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第二笔付款时间未到期,经审查,因双方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141120元,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对于未到期的尾款而言,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构成预期违约,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全部合同款并无不当,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合同款352800元。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528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加计50%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合同的约定,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以35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被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52800元; 二、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52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2元,减半收取3296元,保全费2284,合计5580元,由兰州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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