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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辖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姑李路(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田广场B栋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3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2021年8月**新城影音室设备包装及视频制作》约定,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为:制作武汉万科**新城项目影音室的设计、资料整理、所涉及动画/多媒体内容的设计和制作,平面广告内容设计和制作,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90329.4元,其中设计和三维动画视频部分的费用为289924.8元,金额占比高达76.2%。因此,无论是从服务内容还是合同金额的构成上看,案涉合同实质是以制作多媒体动画视频为标的的承揽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适用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2.案涉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武汉市江汉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本案应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21年8月**新城影音室设备包装及视频制作》的约定承包武汉万科**新城项目的影音室的设计、动画多媒体内容设计制作和装修施工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制作费和装修工程费。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涉案的建设工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被上诉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涉案的《2021年8月**新城影音室设备包装及视频制作》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无效。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李 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倩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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