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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3106号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税区花路3号花样年.福田广场B栋1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姑李路(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公司董事长。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争议工程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武汉市江汉区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合同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协议签订地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因此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世纪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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