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正实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展文。
委托代理人陆颖欣,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
被告佛山市正实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蓝伟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克清,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
案件程序:
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正实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信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颖欣、被告***(兼被告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克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1163元及相应的利息;2、被告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认定
以下是双方无异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2014年5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驾驶粤E×××××小客车沿佛山市南海桂城往里水方向行驶,至大沥桂和路奇槎公交站对面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解绣驾驶粤E×××××号轿车(沿上述路段由南海桂城往里水方向行驶)发生碰撞(碰撞部位:小客车车头与轿车车尾),造成粤E×××××号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解绣无责任。
3、被告***驾驶车辆的情况:E5L209小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食品公司。该车向被告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4、被告***与被告食品公司的关系:***是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
5、粤E×××××号轿车车辆的情况:该车辆为原告建筑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交由佛山市合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14年5月25日,该公司出具保险结算单及发票。
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维修费。被告***及食品公司认为粤E×××××号轿车的维修费过高;本院认为,被告***及食品公司的辩解并未举证证实,且原告提交了结算单及维修发票予以佐证,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维修费41163元,故对被告***及食品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
赔偿责任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解绣无责任。本案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鉴于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故对本次事故的损失应由***所在的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粤E×××××小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案原告的损失为41163元,超出赔偿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该项下赔偿原告2000元。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
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39163元,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正实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内赔偿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39163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被告佛山市正实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395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415元,故原告可向法院申请退费415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佛山市正实在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信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