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81民初7010号 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西路11号309-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4829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英德市英城仙水路西规划30米路北城市花园一期4幢4A号之二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7017368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66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59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859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566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21日为7483.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人防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完成浩***二期防空地下室设计。2、设计的含税包干单价为24元/m2,设计费由含税包干单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3、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设计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经审图公司审图合格后7个工作人日内付清全部设计费。4、被告不按时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2020年11月6日,原告提交的设计图经审查公司审图后认定为合格。按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防空地下室的实际建筑面积2861m2计算,被告应付的总设计费为68664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2000元,其余设计费一直未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及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人防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浩***二期防空地下室设计工程;本设计含税包干单价为24.00元/m2,设计费由含税包干单价×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暂定为3300m2,设计总价暂定为¥79200元整;支付方式:定金30%,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费(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按暂定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人防施工图设计费70%,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经审图公司审图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结算额支付至100%)。 2019年12月2日,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股出具《人防工程设计要点通知书》,核准原告上报的浩***工程设置2个防护单元,设计人防面积为2861平方米。 2020年11月6日,清远市粤星工程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浩***二期的有关工程(含案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202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公司职工在微信上对案涉工程设计费进行确认,确认截止到2020年12月7日被告仅支付了12000元设计款。剩余56664元设计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2022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请款函》,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费用,但被告至今亦未支付,因此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以及法庭**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人防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忠实履行合同约定。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且施工图设计文件亦经审查合格,被告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股出具的《人防工程设计要点通知书》核准的设计人防面积,本院依法确认涉案工程设计款为24元/m2×2861m2=68664元。现原告主张被告逾期未支付剩余56664元设计款,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及充分理由予以反驳,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防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依法只支持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以8599.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0年11月18日至设计款付清之日止,以566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建筑工程设计款56664元及违约金(2018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以8599.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11月18日至设计款付清之日止,以566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01.85元,由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南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701.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701.85元,被告***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701.8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婵 附: 一、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 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光明路支行,账号:7133********。 当事人如自觉履行本判决,可向对方履行,也可将款项转(存)入本院上述账号,当事人转(存)入该账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履行款所属案件,对此可能造成你的不便。 二、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