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1487号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贵,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79516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1905220307。
被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装饰市场15B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7623498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