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2666号

原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装饰市场15B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76234989D。

法定代表人:陈光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予以免交;原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141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陈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