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1380号
申请人:四川同盛瑞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17号1栋1单元10层10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971833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烨,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香城街198号1幢5单元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28748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同盛瑞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同盛瑞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21元。申请人四川同盛瑞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5001128020190000193)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同盛瑞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21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12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940元,由申请人四川同盛瑞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