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4执391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乐山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执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伟
审判员 刘勇
审判员 刘江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