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4执391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四川文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乐山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川1124执3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乐山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乐山中宏置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人民币38842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江
书记员 王昆